關于印發《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根據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關于印發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粵民間〔2007〕81號)要求。協會秘書處依照 《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決定》 ( 粵發〔2006〕2 號) 和《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以及《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章程》有關規定, 結合本會實際, 制定了《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民主選舉制度》、《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制度》、《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理事會制度》、《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監事會(監事)制度》、《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印章、文件管理制度》、《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制度》、《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信息披露制度》等八項管理制度,于2015年8月4日經協會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民主選舉制度》
2.《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制度》
3.《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理事會制度》
4.《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監事會(監事)制度》
5.《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6.《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7.《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制度》
8.《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信息披露制度》
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
2015年8月7日
附件1:
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民主選舉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保障會員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選舉工作,接受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指導。
第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需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條 本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其候選人資料應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三個工作日內向全體會員(代表)公開,并在協會網站公布,以保證會員在選舉時對候選人有足夠了解。
第五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上一屆理事會負責組織籌備,成立換屆選舉籌備工作組具體實施。新一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廣泛征求各會員單位(或會員代表單位)意見,在充分醞釀協商基礎上,由上一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產生。若上一屆理事會未能按規定產生新一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候選人,則應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上一屆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選候選人。有30名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聯名薦舉,可獲得候選人資格。
本會換屆選舉只能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不得采用通訊方式召開換屆選舉會議。
第六條 特殊情況下,本會屆中確需增補、變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工作由本屆理事會負責,增補或變更的候選人經本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后,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增補、變更理事、監事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并相應調整投票表決方式。
第七條 本會選舉采用等額選舉或差額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八條 本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前,會議主持人應介紹會長、副會長、理事候選人基本情況,或由候選人分別向會議做規定時間的演講。
第九條 本會每次選舉前,監事必須對參加會議的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合法有效性。
第十條 本會每次選舉,必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并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過半數通過,產生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正式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
第十一條 本會每次投票選舉前,由監票人清點參加選舉的會員(代表)人數,出席會員(代表)超過全體會員(代表)2/3以上,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本會每次投票前,監票人應開箱示眾后當眾封箱。
投票時,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監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結束后,應當眾開箱,并當場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做出記錄。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人數的有效。選票無法辨認的,作廢票處理,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計票結束后,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應簽字確認,并由監票人當場向大會宣布選舉結果。選票當場封存,以備查驗。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候選人須獲得全體會員(代表)1/2以上同意,方能當選。選舉結束后,應按規定于會后30天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或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五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附件2:
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工作,根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權;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審議并決定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案;
(六)對協會重大事項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定、修改章程;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提前1個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日期由理事會議決定。會議的日程草案,由秘書處擬定,報會長審定。
秘書處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十個工作日前,將大會的主要議題和會議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各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可以與秘書處事先約定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方式送達通知。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公正、合理地安排會議議程和議題,確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能夠對每個議題進行充分的討論。未經討論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上表決。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須全體會員(代表)2/3以上出席方能舉行。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全體會員(會員代表)1/2以上會員(代表)贊成方能生效。但修改章程、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務需要全體會員(代表)2/3以上同意。
第十條 凡制定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均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其他表決事項,可采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按照《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民主選舉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附件3:
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理事會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理事會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多于會員(代表)總數的1/3。
第三條 理事會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根據會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聘任制);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可在五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會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監事會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
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七條 理事會定期會議應在會議召開三個工作日以前、臨時會議在會議召開前書面通知全體理事,通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等。秘書處可以事前與參會人員約定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方式送達通知。
第八條 理事會可采取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議。
理事會決議事項與理事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事項表決時,該理事應當回避,不得參與表決。
第九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或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召集或主持。
第十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應在本次理事會會議結束前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理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并應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單,也可附上會議簽到記錄;
(三)會議議程;
(四)理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包括參加表決的人數、持同意、反對意見或棄權的人數等。
第十二條 監事會成員和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 本制度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附件4:
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監事會(監事)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監事會(監事)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或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不得兼任本會各專業委員會或其它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不參與表決。
第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依照法規和章程,行使監督職責,核實參會會員、理事、常務理事資格和有效性,簽名確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報告。
第七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八條 本會監事長可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監事選舉中得票最高的監事直接擔任。最高得票數者為兩名或以上時,應在最高得票者中進行第二次選舉,直至產生監事長;也可由監事會自行投票選出。
第九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附件5:
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經費的使用,使協會的各項經濟活動有章可循,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
(一)協會的財務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秘書處負責編制協會年度收支計劃,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提交理事會審定,并組織貫徹執行。
(三)負責固定資產增減變動的會計核算和監督以及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工作,全面反映和監督固定資產的增、減值和變動情況。
(四)根據協會的收支情況,按月、季編制財務報表。月財務報表分別報會長、秘書長;半年、年度財務報表報理事會。
(五)負責應收款、應付款和現金銀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經費報銷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證資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財政、稅務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對財務工作的檢查、監督和財務審計工作。
(七)負責保管會計檔案以及固定資產等資料,負責電算化系統的使用。
第三條 本會經費的管理。
(一)協會經費開支按照預算在先、開支在后的原則進行。每年的費用開支情況須向理事會報告。
(二)報銷手續。凡一切合法報銷憑證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經會計人員審核后報會長或會長授權的秘書長審批。
(三)審批權限:協會開支由秘書長審核后報財務負責人及會長審批。
(四)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五)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或注銷登記、撤銷登記的,應按規定進行或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條 本會人員工資及福利。
(一)協會秘書處專職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二)聘任制的秘書長工資福利由理事會自行決定。
(三)協會聘用專家的聘金參照相關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臨時聘用人員的聘金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由秘書處擬定后報會長批準。
第五條 本會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固定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購置、維修與改良、調撥、移交、報廢、處置及盤點等。
(二)協會秘書處是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購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包括:編制固定資產目錄,設立固定資產卡片,辦理固定資產的申購、驗收、移交、報廢、處置等手續,組織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定期與財務人員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確保固定資產賬、卡、物相符。
(三)固定資產的使用部門是固定資產使用、保管、維護的直接責任者,應嚴格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資產,避免人為損失。
第六條 本會旅差費用的管理。
第七條 本會書籍報刊和書籍購置的訂購由秘書處統一作出計劃報會長批準訂購。
第八條 本會經費獨立,不與無償提供本會辦公住所的業務指導單位或企事業單位混管,應由業務指導單位或企事業單位承擔的項目開支,不得在本會列支費用。
第九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附件6:
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本會各項工作規范、高效、優質, 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秘書長是本會印章、文件管理的負責人,秘書處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責任部門。
第三條 本會及秘書處行文應編文號。
以協會名義發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對會員單位等的正式文件,需加蓋協會印章;以秘書處的名義發出的文件,需加蓋秘書處印章。
第四條 秘書處對文件負責審核,報會長或秘書長批示簽發,并負責文件的文號編發、承印等工作。
第五條 以協會名義發出的各類文件需經本會會長簽發,以秘書處名義發出的各類文件需經本會秘書長簽發。
第六條 文件收發執行登記制度,由秘書處專人負責。
各級單位的來文來函或網上下載的各類文件,由秘書處負責接收、登記、呈批和歸檔。
第七條 每年協會或秘書處行文或收文應在當年底按時間順序裝訂成冊,標識后歸檔保存。
第八條 協會的印章和業務專用章實行集中管理、按權限審批、留檔和使用登記的管理制度。
第九條 秘書處負責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記錄,并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十條 協會印章使用的審批權限由協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十一條 協會財務專用章由本會主管會計負責保管,按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使用印章。
第十二條 印章保管人員應當確保在受控的情況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帶離本會辦公場所。
第十三條 本會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以及關涉協會利益的介紹信、證明書,由專人保管,經會長批準后開具,并留底備查。
第十四條 本會印章遺失、缺損或出現非正常情況無法收回時,應及時在廣州地區報紙上刊登作廢聲明,并循正當渠道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新印章。
第十五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附件7:
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
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重大活動的管理工作,提高本會工作的透明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以備案的方式向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行為。
第三條 本會重大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有關規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體現會員的意志,有利于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活動不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第四條 本會重大活動的內容:
(一)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創辦經濟實體;
(三)重大的學術活動;
(四)大型的展覽展銷活動;
(五)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
(六)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七)接受境外五萬元以上的捐贈或贊助;
(八)其他重大活動。
第五條 本會做出本制度第四條內容之一的決定,從決定之日起7天內應當向相關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其中,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應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備案方可開展。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按照有關規定,必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必須事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六條 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以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七條 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送達后,經受理機關審查,認為活動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或本會《章程》時,本會應立即停止活動,或進行糾偏后再開展活動。
第八條 重大活動開展結束后,需將重大活動開展成效評估、社會影響、存在問題、下一步打算等綜合情況,書面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和相應的業務指導單位。
第九條 本會秘書處應及時、完整保存重大活動備案報告資料,規范歸檔保管。
第十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附件8:
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的信息披露工作,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范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產生重大影響,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三條 信息披露是本會的持續責任,本會應該忠實誠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本會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地報送及披露信息,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四條 本會應當向社會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二)對行業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三)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使用情況;
(四)接受政府職能委托、授權、轉移情況;
(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會應當向社會公開披露信息的媒介為廣州地區報紙、本會網站或廣州市民間組織管理網站等公開媒介。
第五條 本會應當向會員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本會的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財務情況;
(三)本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情況;
(四)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五)其他須向會員公開披露的信息。
本會應當向會員公開披露信息的媒介可以為廣州地區報紙、本會網站、內部刊物或廣州市民間組織管理網站,以及與會員約定的其他媒介。
本會應當向社會公開披露的信息,除向社會公開外,可以應會員要求,以約定的方式向會員發送相關信息。
第六條 本會發現已披露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失實公告。
第七條 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組織和協調本會信息披露事務。
第八條 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規范性審查并簽字;
(三)會長或會長授權人簽發。
第九條 涉及到行業和社會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的披露,須與政府相關業務指導部門溝通協調,經充分磋商統一口徑,并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后,方能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十條 未經理事會決議或會長授權,任何會員、理事及專職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會或理事會、秘書處向公眾發布、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第十一條 監事會及監事個人不得代表本會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媒體發布和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監事會或監事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國家有關機關報告相關人員損害本會利益或違法、違規和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理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理事會審議后,向會員公布。
第十三條 本會應當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召開之前3日內告知會員或理事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議程等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應當及時將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通過本會的信息披露途徑告知會員。
第十五條 本會應當隨時關注本行業的信息動態,對本會正常運作和會員業務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會員。
第十六條 本會對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和資料要建立專卷存檔保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文件、理事會文件、監事會或監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資料要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對本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有關信息。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由于本會有關人員的失職給本行業造成影響時,應對其給予懲戒。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的對本會作出行政處罰或行政整改的信息,不屬本會信息披露程序的規管范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