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建筑勞務行業例會制度(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全體會員單位:
附件:建筑勞務行業例會制度(試行)(征求意見稿)
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
2016年4月5日
(聯系人:曹丹,聯系電話:020-29039131)
附件:
建筑勞務行業例會制度(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做好建筑勞務行業規范管理,以利于加強與政府管理部門與企業單位溝通聯絡,確保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管理決策精神執行,彰顯集思廣益,各抒己見,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廣州市建筑勞務行業例會(簡稱:例會)以會議方式舉行,每季度的最后一個月下旬召開(具體時間以通知為準)。例會由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召集主持。會議地點: 另行通知
第三條 例會參加單位或人員: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宣教勞保中心等主管部門;市建筑勞務行業協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會員單位代表;建筑勞務行業企業代表;邀請專家學者或媒體單位。具體參會人員以例會通知為準。
第四條 例會內容:
一、全市建筑勞務行業的實時狀況的研討;
二、政府部門頒布的規定實施工作布置;
三、決定建筑勞務行業相關事項;
第五條 例會的會務準備工作由會務組負責。會務組結合有關方面意見擬定本次例會的主題及會議內容;負責起草、編印、上傳、發放會議文稿;擬議參會人員名單報核定,應在會前一周通知參會人員,并做好會議通知記錄存檔;負責會場簽到及出席會議情況記錄存檔、公示;會議記錄整理及會議紀要的起草。
第六條 參加會議人員應按時出席會議并在會場簽到、領取會議材料。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說明原因,也可以委派授權他人代表出席。應參會人不出席會議又無派出代表參加的屬于自行放棄參會權。
第七條 會議主持人應在會議開始前介紹到會人員情況及會議議程,主持人對會議討論通過的事項在會議結束前應有一個總結確認的講話。
第八條 會議應集中精力審議大的事項,重點討論本次會議所列的議題。參加會議人員審議時本著實事求是原則圍繞會議主題暢所欲言,各抒所見。
第九條 會議決定事項按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通過為有效。會議討論和審議事項可采取投票或舉手方式進行。
第十條 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工作由會議確定的承辦人負責執行。
第十一條 例會的決議事項由會務組根據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報經主持人審簽后發予相關部門或人員。
本規則經會員大會通過自2016年5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