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建規范〔2017〕2號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質量安全動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徑向我廳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反映。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12月11日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質量安全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工程各方責任主體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提高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根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管理,是指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安監機構”)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及其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未履行質量安全責任情況進行量化記分,并采取約談、公示、對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核查等措施的行為。
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包括:建設、勘察、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量安全記分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單位和人員違規量化記分
第五條 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所承擔的在建工程項目中的違規行為,視其情節的輕重程度,每檢查項次記分的分值分別為10分、5分、3分,具體記分分值見附表1、3、5、7、11、14。
第六條 對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的違規行為,視其情節的輕重程度,每檢查項次記分的分值分別為10分、5分、3分、1分,具體記分分值見附表2、4、6、8、9、10、12、13。
第三章 量化記分的統計
第七條 一個量化記分周期為一年,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工程項目為計分單元,每個計分單元總分值分別為80分;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總分值分別為50分,以個人在全省范圍內承擔的所有工程項目計分累計。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后,記分分值累計未達總分值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第八條 在每次檢查中,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有兩項以上違規行為的,應當累計分值。
第九條 實施記分時,如果施工項目多于一名專職安全員、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則對質量安全生產違規行為負主要責任的專職安全員、專業監理工程師實施記分。
第四章 量化記分的執行
第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安監機構負責工程質量安全動態記分的執行。
第十一條 記分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或質量安全監督資格的人員執行。執行記分的人員應主動向被記分企業或人員出示工作證件(行政執法證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資格證書)。
在執行記分時,執行人員應對違規事實及時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
第十二條 實施記分后,執行記分的人員必須當場向被記分單位(人員)發出《廣東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質量安全違規行為記分通知書》,通知書應當列明工程名稱、被記分單位(人員)名稱(姓名)、資格證號、記分原因、記分分值、申訴權利等內容。通知書由執行人簽名后交被記分人(或代表)簽收。
第十三條 記分執行情況實行全省聯網信息化管理,各記分執行機構應在實施記分后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網絡系統。
第十四條 如對記分有異議的,被記分單位(人員)可在送達記分通知書后7個工作日內,向執行記分的機構或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構(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復審。經查實確屬錯誤記分或記分依據不足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糾正,相應記分記錄應予撤銷或變更,復審結論應書面通知申訴單位(人員)和執行記分的機構。
第五章 量化記分的處理
第十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所承建的任一項目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被記達到60分的,或該單位在省內所有被記分項目平均記分值達到40分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門約談單位負責人。
第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所承建的任一項目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被記滿80分或該單位所有被記分項目平均記分值達到50分以上的,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政務網站或省、市級新聞媒體平臺公示其單位名稱、工程名稱及其記分情況,并對其資質條件、安全生產條件、質量安全管理狀況等組織調查,依據調查情況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除企業主要負責人外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被記達到40分的, 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安監機構對其進行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任一項目的一個記分周期內被記達到40分或在所屬項目的平均記分值達到30分以上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門進行約談。
第十八條 除企業主要負責人外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被記滿50分的,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企業主要負責人在任一項目的一個記分周期內被記滿50分的或在所屬項目的平均記分值達到40分以上的,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政務網站或省、市級新聞媒體平臺公示其姓名、單位名稱、工程名稱及其記分情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執業資格、從業條件、履職情況等組織調查,依據調查情況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質安監機構在實施量化記分過程中,發現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或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即時取證,并將違法行為線索移交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及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的記分記錄,可依法依規作為相關部門信用評級、誠信評價、評先推優、投融資風險評估、保險費率浮動等參考。
第二十一條 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實行差異化監管制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每季度公布全省記分統計情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記分記錄分值較高的單位列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對象,嚴格監管。
第六章 量化記分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實施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管理量化記分,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質量安全動態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情況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三條 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管理量化記分執行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質量安全違規行為記分通知書
記分條文代碼含義:
JS——建設單位
JSXM——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KC——勘察單位
KCXM——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
SJ——設計單位
SJXM——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
SG——施工企業
SGZY——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
SGXM——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
SGZZ——施工企業項目專職安全員
JL——監理企業
JLZJ——總監理工程師
JLZY——專業監理工程師
JC——檢測單位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質量安全違規行為記分通知書 (建設單位) 編號:(地區號)JS-
工 程 名 稱: 施 工 許可證號: 單 位 名 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
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管理辦法》,你單位存在下列“√”選條文所述問題,總共被記 分。 如對記分有異議,須在被記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 提出書面申訴。 被記分單位(代表)簽收: 執行記分人簽名: 執行記分人證號: 簽發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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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條文 代碼 |
條 文 內 容 |
√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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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JS10-1 |
綜合 |
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未開工,未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時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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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0-2 |
未按要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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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0-3 |
未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或未向施工單位提供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及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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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0-4 |
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或提出壓縮合同約定工期的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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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0-5 |
質量 |
未辦理設計文件審查或未經審查批準擅自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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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0-6 |
未組織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或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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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0-7 |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未按規定提出設計方案;或沒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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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0-8 |
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發生變更的,未重新按有關規定審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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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JS5-1 |
綜合 |
未按照合同約定購入和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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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5-2 |
質量 |
接到事故現場報告后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未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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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5-3 |
未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制定工程質量檢測方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工程質量檢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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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5-4 |
住宅建設工程,未在竣工驗收前按照規定組織質量分戶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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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5-5 |
安全 |
拆除工程發包給無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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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JS3-1 |
綜合 |
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向發證機關報告;或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未向發證機關報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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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3-2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每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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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3-3 |
對擬采用的無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未組織技術論證,未按照規定報相關主管部門核準后采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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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3-4 |
質量 |
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每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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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3-5 |
未在工程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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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3-6 |
組織竣工驗收時,未對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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