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現將《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 進一步提高認識
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實施信用管理,是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市場環境的重要手段。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其重要性、緊迫性,以信息化為支撐、以信用管理為手段,提高建筑市場監管和服務水平。
二、 發揮省級平臺作用
我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應依法依規認定、采集,及時交換,通過廣東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級平臺”)集中公開,統一上傳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全國平臺”)。
三、 規范信用信息采集
(一) 優良信用信息參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扎實推進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建設的通知》(粵建市函〔2017〕2531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三條第(一)點進行采集,接受公眾監督。發現報送虛假優良信用信息的,由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注冊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并作為不良信用信息錄入省級平臺。
(二) 不良信用信息參照《通知》第三條第(二)點采集,公開期限為6個月至3年,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具體公開期限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
四、 及時報送“黑名單”信息
(一)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誰處罰、誰列入、誰報送”的原則,將列入“黑名單”的建筑市場主體信息(包括單位名稱、機構代碼、個人姓名、證件號碼、行政處罰決定、列入部門、管理期限等),在作出列入“黑名單”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我廳,由我廳通過省級平臺集中發布,并推送至全國平臺。
(二)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管理期限內再次發生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行為的,原列入部門應及時向我廳報送建筑市場主體有關信息,由我廳在省級平臺相應延長管理期限,數據推送至全國平臺;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行為的,省級平臺自動將其從“黑名單”移出。
五、 建立申訴與復核渠道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提供異議信用信息申訴與復核渠道,填寫《異議信用信息處理部門信息表》(附件2),由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匯總蓋章后,于2018年1月20日前報送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傳真:020-83302269,電子版發至[email protected]),由我廳通過省級平臺集中公開。
附件:異議信用信息處理部門信息表
來源: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