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5月1日起,由天津市政府出臺的《天津市綠色建筑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開始正式施行。
《管理規定》對綠色建筑施工過程和運營中的污染防治作了明確規定,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中采取降低能耗、水耗,減少廢棄物排放,防治噪聲和揚塵污染等措施。在運營中,應當對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實施達標排放,并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規范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管理規定》中明確,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綠色建筑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3個等級。《管理規定》的出臺旨在促進全市綠色建筑發展,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綠色建筑有關的規劃、建設、運營、評價等活動,以及對綠色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引導激勵,均適用此《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要求全市新建政府投資的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建筑,保障性住房,示范小城鎮,以及單體建筑面積超過兩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其他民用建筑推行綠色建筑標準。應當鼓勵政府投資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執行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鼓勵既有建筑改造和工業建筑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管理規定》同時提出,市級和區級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綠色建筑技術進步與創新,全面推動綠色建筑發展。應當從建筑節能專項資金中安排相應資金用于綠色建筑的技術研發、推廣應用和獎勵等。
此外,《管理規定》明確對下列4種情況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即綠色建筑項目的設計單位未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編制綠色建筑專篇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綠色建筑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編制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的;綠色建筑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綠色建筑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未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的。
摘自 《中國環境報》 2018.05.08 記者 郭文生 見習記者 任效良